近日,上海医保局发文,为保障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合理诊疗需求,自2026年4月1日起,每次大病登记的有效期调整为1年,超过1年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一年内需要变定点医疗机构的,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2026年4月1日已登记未到期的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治疗项目,其原登记有效截止日期自动顺延6个月。
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政策根据基本医保情况分为两类:一是职工医保门诊大病。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二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四类疾病,以及大学生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中小学生血友病等,在门诊和住院进行相关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可由大病保险再报销60%,低保、低收入家庭报销65%。参保人员根据基本医保大病相关政策,需要在本市治疗的,可以到本市有大病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就近的市、区、街道三级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大病登记手续,之后可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待遇。医疗机构按治疗需要对参保人员开具《门诊大病申请单》,参保人员持申请单进行大病登记。提醒一下,同一个大病治疗项目同时只能登记一家具有大病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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