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4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放射性药品、医用氧、原料药等品类外,上海市所有在产品种须完成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追溯数据上传工作。
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并完成数据上传与校验;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须按医保部门要求,在前期已实现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覆盖的基础上,及时采集并上传追溯信息至医保信息平台。
到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全品种全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切实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与风险防控能力。
《工作方案》还对不同环节的追溯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其中,针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
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将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有效管理。
规范追溯系统对接与数据上传。按照国家药品追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将药品入出库等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
严格入库核验管理。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等情况,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向供应商退货时,应及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落实销售与配送出库追溯责任。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在销售或配送出库时,应根据实际发货包装扫描追溯码,将完整的追溯信息及时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暂停销售,控制和收回相关药品,配合持有人进行药品召回。 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时,应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追溯系统中调整出售药品相应状态标识,确保销售数据与其追溯状态一致。鼓励零售药店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确保经营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所有采购入库、销售出库、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要求,保存上传相关追溯数据,确保经营药品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上海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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