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票据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及随货同行单)、账(财务账目,包括采购、销售记录)、货(实际到货药品)相符。
《通知》明确,税票上应列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如因开票系统限制无法全部列明上述信息的,须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应注明对应发票号码,且所载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货款流向单位及金额须与财务账目相符。
零售药店板块,应重点关注:
1.购进药品须验明票、账、货一致,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
2.销售药品时应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载明药店名称、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3.上述销售信息应留存电子或纸质备份;
4.票据、账目等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一年,且不得少于五年,并按月装订归档,以备查验。
此外,《通知》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聚焦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网络售药等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单体药店等终端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应重点核查药品购、销、存记录与财务账目、资金流水、发票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与一致性。
对交易频次异常或单笔金额明显偏离常规、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销售药品品种、数量严重不符,有多次被投诉举报或有既往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应实施延伸检查。省药监局将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
同时,《通知》也传递出“零容忍”的信号。
对检查中发现的票、账、货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做到票货同行;特殊情况下,应在15日内开具或索取税票),一经查实,必须依法责令涉事单位立即暂停相关药品的经营或使用活动。涉事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对情节严重、符合法定吊销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同时,应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税务部门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药品市场环境。
来源:江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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