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目录的制剂在申请纳入的或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制剂国家医保编码信息的申请和维护工作,加强医师培训,确保制剂合理使用,对于已承诺按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制剂,实际使用中不得超出医保支付标准。
本机构制剂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或注销其批准文号、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上市销售等情况,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交说明文件,自批准文号撤销或注销、产品上市之日起,机构停止向医保、工伤保险基金申报费用。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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