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于5月8日执行。
《通知》指出,本次集采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本次《通知》要求,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要求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同步完成“红黄标”预警标识。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要求的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天津市挂网采购达到3家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采购。
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减轻企业交易成本,对于医保费用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药品货款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结算,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结算工作。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支付标准此次也进行了调整,天津市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为该药品最高支付标准;符合集采品种申报要求未在天津市中选且高于天津市中选价格的,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低于天津市中选价格的药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价格调整原则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
同时,《通知》明确,采购周期内,各采购主体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集采执行情况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纳入统计。
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应符合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药品,药品外包装须印刷药品追溯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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