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起,这些医药政策将正式实施……
7月1日起,根据国家医保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2025年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的8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将不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本次被调出的8种药品覆盖糖尿病、丙肝、高血脂、淋巴瘤、影像造影、阿尔茨海默病等多个治疗领域.
本次调出药品多为处方药,切勿固执坚持只用原药,医生具备专业判断,优先采纳医师换药方案。特殊个体化需求可自主自费购买原药,少数患者存在个体差异,仅原药疗效突出,市场上仍有该药品流通,可结合自身经济条件自费购买。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凡药品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意一项仍标注为“尚不明确”的中成药,其再注册申请将不予通过。
药企应优先梳理主要品种,统筹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文献挖掘与必要毒理试验,及时修订说明书,并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并符合法规要求。同时,主动评估并注销低价值批准文号,将资源集中于真正服务临床需求的优质产品。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规范》共10章48条,涵盖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购进和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监测与处置、制度与管理、信息化追溯等多个方面。
《规范》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品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允许医共体为下级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采购账户和药款支付,并可通过自行配送或委托符合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以推动县域内药品供应保障的一体化管理。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首版《目录》采用准入法,明确了可纳入基金支付的2859种医用耗材正面清单,实行通用名管理,兼顾材质与特征差异。
《目录》还明确支付标准,为每类耗材设定统一的医保支付基准,作为医保结算的最高限价,引导合理用耗、经济用耗、公平保障。同时明确先付比例,区分职工与居民医保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体现费用共担机制,引导使用基本耗材。
上海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
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并完成数据上传与校验;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须按医保部门要求,在前期已实现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覆盖的基础上,及时采集并上传追溯信息至医保信息平台。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的挂网范围、价格形成机制、动态管理及采购监管进行全面升级。新政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对于天津市未参加省级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市医药采购中心比较同一耗材的挂网价格与集采中选价格,价差明显不合理的,督促企业限期调整挂网价格或采取带量联动等必要的联动措施。
同时,平台将通过"三色九段线"方式直观展示各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区间范围,进一步提升价格透明度。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确定耳鼻喉、神经系统等九大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区分甲、乙类。美容整形类202项项目均为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通知》。省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自2026年7月1日起,对所经营使用的赋码药品实现全品种可追溯。
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符的不得上架;销售药品需留存销售记录,同步在追溯系统更新药品销售状态。
芜湖市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芜湖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定点药店实行城乡差异化布局,城区网格化全覆盖、镇村分级布设,精准配置慢特病、双通道等便民专项药店。
《规划》明确,医疗机构迁址、新设院区均按新增定点管理;重点民生项目、公共卫生机构等四类特殊主体不受数量限制,可依规纳入医保定点。政策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合规机构可放宽准入,7月1日起全面严格执行新规标准。
来源: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山西省药监局、安徽省医保局、上海市药监局、天津市医保局、湖南省医保局、福建省药监局、芜湖市医保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