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方审核从严把关
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凭执业医师开具的真实、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未经审核签字的,不得调配和销售。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先销售后补方等行为,杜绝虚假处方、他人冒用处方购药行为。
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确保营业期间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并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挂牌公示,标明执业药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等信息。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应当暂停销售处方药,并在显著位置摆放“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提示牌。执业药师应切实履行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坚决杜绝挂证、脱岗、履职缺位问题。
三、严管重点品种销售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禁毒办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瑞巴林等药品管理的通告》(2026年第11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各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应认真核实购药者年龄,对确认为未成年人或无法判明年龄的,一律不得销售。
四、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同一购药者存在频繁多次或大量购买相关药品,数量明显超出医疗合理用药范围等异常情形的,应当拒绝销售,并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
各零售药店应立即对本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审核不到位、登记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主动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对违反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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