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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出台17条举措:药店并购可保留医保定点资格,远程审方与门店调剂松绑
2026-07-1415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经营监管改革促进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优化许可准入、远程审方、多元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17条具体措施,促进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高质量发展。该政策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若干举措》提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通过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各地医保部门根据规定,对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医保定点药店,从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可以延续原有医保定点资格

根据群众购药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定点评估向零售连锁门店倾斜,对申请企业经营方式属于已定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直接给予一定分值加分。引导医保定点药店有序竞争,推进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

针对连锁门店间药品调剂,《若干举措》明确,同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门店之间,在确保药品质量前提下,可以在经营范围内按需调剂除冷冻冷藏和特殊管理以外的药品。调剂药品前应当经连锁总部允许,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调拨药品的信息更新;连锁总部应当建立门店间调剂管理制度,监督调剂过程持续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并保证药品流向可追溯。

同时,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依法配备执业(中)药师的基础上,鼓励连锁总部为所属门店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作为连锁门店的补充。连锁总部提供远程药事(审方)服务的,配备的执业(中)药师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审方职责。

《若干举措》提出鼓励连锁企业多元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订店送”“DTP药店/药房”等服务;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法开办乙类非处方药专营药店。

此外,在合规方面,《若干举措》强调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履行药品追溯义务,实现药品全品种追溯码采集、上传、核对等工作;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化传递首营资料、票据等资料。医保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医保信息系统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明细、电子票据、药品追溯码、视频监控及进销存等全量数据信息,支持医保码全流程应用,正确接收、保存和上传各类处方信息。对于未完成系统改造或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新增为医保定点。

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加强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严禁连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对接,实现处方信息实时流转与核对。规范处方流转,药品零售企业按规范开展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药品调剂,严禁伪造、篡改外配处方

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引导执业药师切实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科学、准确的用药指导服务,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持续加大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力度,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对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罚。



来源:浙江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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