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选育新品种,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药材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同时,明确中药材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品种登记实行目录制度管理。登记目录及登记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和发布。
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在推广前应当进行品种登记。应当登记的中药材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生产销售的中药材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中药材种子相符,标注内容和制作要求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外,《办法》提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药材种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企业可以制定中药材种子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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