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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注意!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有新规定
2026-07-2311

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自即日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将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新规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其中,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旦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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