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正式印发,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追溯要求,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形成互联互通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逐步构建覆盖全市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方案》计划到2026年12月底,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所有在营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原料药、医用氧、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到2027年3月底,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应当做到应扫尽扫。
针对药品经营企业,《方案》提出,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核对上游入库药品追溯信息,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药品入库时,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全品种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如发现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等情况时,须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销售退回入库时也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药品出库时,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通过持有人追溯系统将药品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对下游企业和医疗机构反馈的不一致信息要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和处置,必要时进行药品召回。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销售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并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追溯码信息。
鼓励开展购药信息化登记,记录处方药、含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相关信息。药品经营企业在退货给上游企业、不合格品处置时也要严格执行扫码追溯,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要求保存追溯相关数据,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重庆市药监局表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改造ERP/HIS系统或升级诊所医疗管理系统,实现一次入出库扫码,分别上传追溯数据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和医保信息平台。也可以采用重庆市药交所平台追溯功能、直接使用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追溯系统将药品追溯数据上传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
来源:重庆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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