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采购制度,完善考核办法,规范日常管理,及时签订集采产品购销三方协议,畅通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医疗机构用药用耗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和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限制进院,影响集采产品使用。
坚持通过陕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有序采购;严格执行中选价格,根据临床实际优先使用集采产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结算货款;强化监测管理,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同时避免简单“一刀切”停用未中选产品。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持续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应履行集采报量主体责任(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进行报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准确合理报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抗菌药物、重点监控药品等特殊品种可按要求适当降低比例,杜绝漏报、瞒报、虚报;用于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服务的相关产品可不报量。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对报量不合理、理由不充分的,退回重新填报;原则上采购周期内组织1次报量,因临床变化、政策原因等确有必要调整的,可视情况组织重新报量。
各级医保部门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将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基金监管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和日常稽核,实行集采执行情况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同步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必要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通知》指出,推动集采产品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调整。落实集采产品医保基金预付管理制度,稳妥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采购货款,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衔接的通知》要求,做好集采结余留用与支付方式改革衔接,统筹测算结余资金,强化正向激励。集采挤出虚高价格的可单独收费耗材,其关联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必要时专项调整;各统筹区可探索差别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的暂缓执行。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定期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来源:陕西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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