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日—9月3日。
《基本要求》规定了药品追溯系统的通用要求、功能要求、存储要求、安全要求和运维要求等内容。部分如下:
药品追溯系统应当要求首次使用本系统的企业用户依据企业类型提供相应资质文件;系统基于国家药监局公开数据对企业信息及其资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服务。
当上传的关联关系文件中包含已处于“已激活”状态的追溯码时,药品追溯系统应进行预警,并协助企业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已激活的追溯码原则上禁止重复激活,如有特殊原因,药品追溯系统应当要求企业提交原因说明及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执行。
药品追溯系统应当提供查询码重复激活处理记录的功能,包括操作人、处理原因、操作时间等信息。
药品追溯系统应引导企业遵循“业务真实发生、当日及时上传”的原则,确保单据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时效性;严格执行“先入库、后出库”的流转逻辑,防止出现库存负数或流向异常。
药品追溯系统应对接收的追溯信息进行校验,将校验结果反馈上游企业/机构,并具有为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提供追溯数据指标统计等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追溯验证率统计、库存平衡率统计等。
药品追溯系统应具有向消费者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功能。消费者查询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配合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和自行提供基于网页和移动终端的追溯结果展示;
(2)药品追溯查询时,追溯展示内容应遵照药品追溯数据消费者查询相关标准的规定。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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