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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药监局发布新规
2026-08-1012

8月10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满足黑龙江省单位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购药需求,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本通知“特殊购药需求”所指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对国家有专门销售规定的药品,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购药单位报告购买的药品数量原则上为一次性购买数量。分次购买的,每次均应当报告。同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购药单位对购进药品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购进和使用台账,杜绝所购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购药单位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不得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供药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药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报告自盖章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超出3个月未实际购买的,需重新报告。



来源:黑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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