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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所有在售赋码药品须扫追溯码,未赋码药品专区消化
2026-08-171
日前,辽宁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核心,在全省范围内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对在产药品的各级销售包装进行赋码、关联并激活,确保药品在上市销售时实现“一盒一码”。药品经营企业自今年9月1日起,对所有已赋码的在售品种药品开展入出库扫码和数据上传。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自今年9月30日起,对已赋码的全部购进药品进行入库扫码和追溯数据上传,其他医疗机构也将逐步推进。

《通知》提出,原则上不得采购应赋码但未赋码的药品。上述日期前生产或合法购进的未赋码药品,应实行专区存放、专门登记、专项核验,在药品有效期内逐步消化清库。

针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通知》要求:

(1)药品采购上架或入库时,应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验收环节扫码核对、上传追溯信息。如出现药品实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时,应将不一致信息及时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上架或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或连锁门店间调拨药品时,应配合上游企业或连锁总部同步更新退回或调拨药品追溯状态。

(2)药品销售时,应扫描药品包装追溯码,在药品追溯系统中调整所售药品相应状态标识;对于拆零销售的药品、零散注射针剂等应按规定做好拆零销售记录,扫描最小赋码包装单元追溯码上传追溯信息。属于医保定点药店的,应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零售药店要在开具的销售凭证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3)按要求保存追溯相关数据,保证追溯数据真实完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依托药品追溯系统,完整记录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4)积极配合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对追溯数据的检查和调用。配合持有人开展追溯数据授权相关工作。

药品销售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将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上传,依职责对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按照相关法规和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各级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三医”协同机制作用,将全品种药品追溯工作纳入“三医”协同机制的重点任务,强化政策协同和追溯数据共享,统筹推进、及时会商、联合督导。积极推动药品追溯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医保信息平台对接,提升扫码采集追溯的时效,实现一次采集、多方使用。



来源:辽宁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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