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市、县的街道不得少于7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及以下地区不得少于5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仅经营中药饮片的不得少于50平方米;
2.其他市(州)所辖区(含西昌市)的街道不得少于5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其他县(市)所辖街道不得少于3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40平方米;
4.其他乡(镇)及以下地区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30平方米;
5.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同时提出,连锁门店还可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自助售药机,应当明显标示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24小时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并落实专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24小时管理,重点加强药品储存条件、药事服务、售后服务等管理。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据,销售凭据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不得自助销售拆零药品、三个月内近效期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连锁门店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重新审查发证,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凭处方开架销售进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药品零售企业仅销售此类产品的可以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其他中药饮片和配方的中药饮片需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处方系统与药店的配药无缝对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
针对远程审方,《意见》要求,远程审方执业药师数量应当与企业连锁门店数量相匹配,门店数小于或者等于100家的,按照5%的比例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超过100家的,每增加50家门店,应当至少增加1人(不足50家的按50家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从事远程药事服务(审方)的执业药师不得兼职,工作时间应保证与所属门店营业时间同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业务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连锁门店药学技术人员履行处方复核职责,并按照服务标准提供现场药事服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合理。
消费者到连锁门店购买处方药或者配方中药饮片实施远程审方时,由连锁门店药学技术人员通过店内固定终端设备将处方经电子扫描或拍照后传输至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审方)室,总部执业药师及时仔细审查连锁门店上传的待审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通过的处方,经执业药师活体指纹确认并签注电子签名后发回连锁门店,经连锁门店药学技术人员复核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审核未通过的处方应注明原因,连锁门店的管理端口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消费者合理的原因。
此外,《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开展差异化经营,发展“双通道”药店、专业药店、便利药店等多种经营模式,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提供健康监测、康复咨询、慢病管理、代煎配送等延伸服务,满足公众健康需求。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监管,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完善并执行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
来源:四川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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