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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各地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
2026-08-226

山东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网络零售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药品网络零售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在监督检查重点方面,《通知》明确要紧盯药品网络零售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严格核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入驻资质审核、线上亮证经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全面梳理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同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推动监管共治,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药品网络零售监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通知》要求各地坚持“线上线下一起查”“管线下就得管线上”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同证照、同产品、同人员、同管理”的统一标准,压实平台企业、零售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属地监管四方责任。此外,《通知》细化明确了各阶段工作时限,分步推进信息收集比对、现场核查、违法行为处置等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化闭环管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持续净化药品网络经营环境,不断提升药品监管效能和药品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水平。

广东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秩序,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近日,广东省药监局组织召开药品网络销售风险通报暨监管推进会。

会议指出,药品网络销售领域各类风险交织叠加,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坚持“夯实基础、防控风险、探索创新、协同共治”的工作思路,监管效能稳步提升。

会议重点通报了广东省在构建监测、研判、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机制上的探索,形成了技术机构深度监测+属地市局精准核查的双轨并行模式,有效引导了靶向监测,提升了监管的预见性和精准度。

针对当前形势,会议对下一步药品网售监管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全面落地网售药品专项检查任务,全覆盖开展平台与入驻企业底数摸排核查,严格执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监管标准,聚焦四类突出违法违规,实施集中从严整治,完善四项长效协同保障机制。

会议强调,药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各平台企业要切实履行“第一看门人”责任,全省药监系统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守住药品网络销售安全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网络销售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江西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召开“两品一械”网络销售监管工作座谈会,会商研究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的具体措施。

会议指出,网络销售已成为“两品一械”的热门营销方式,要更加重视、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让监管跑在风险的前面。

会议强调,一是要转变监管思路。坚持线上线下同等重视、同步发力、一体化监管,密切跟进网售业态和模式发展,把更多精力和力量投入线上监管,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为、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风险。二是要健全工作机制。着眼于监管所需、提高质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监管责任落实机制、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网售平台和经营主体检查巡查机制、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机制,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加大网售平台和主体日常监管以及网售产品抽检力度,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查处震慑,规范网售市场秩序。三是要完善监管手段。深入推进智慧监管平台网售监测模块建设,深化信息化手段在网售监管实践中的应用,强化“以网管网”。坚持人机结合,提高敏感性和针对性,更好发挥人工靶向搜索甄别和智慧监管工具监测识判的各自优势和作用,更多更快掌握、从严从速核查处置网售违法违规信息。

江苏

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网络零售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网络零售监管,保障网售药品质量安全。

重点检查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否对申请入驻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是否落实对入驻药品零售企业资质信息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要求等平台履行资质审核义务的情况,是否具备有效防范入驻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过期、超范围经营的能力和有效措施,是否存在销售或为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网络销售药品提供便利和条件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在主要页面显著位置进行药品安全消费提示等违法违规情形。

督促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落实“同证照、同产品、同人员、同管理”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在经营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相关资质信息等“亮证”“亮照”情况,是否存在网络展示名称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名称不一致等情况,以及企业许可条件变更、质量负责人履职、药品采购来源、进货验收等情况。

江苏药品监管部门将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协同联动,对网络展示名称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名称不一致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网络药品销售服务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零售企业依法严肃处罚,对违法违规、失责失职行为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坚决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严厉打击为非法药品交易提供条件和便利、采取“擦边”“换脸”等手段以药品名义销售其他商品、销售网络禁售药品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来源:中国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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