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其中,对炮制方法、用药特点存在地区性差异且易导致临床用药混淆的中药饮片(以下简称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的,实施备案管理。
《意见》要求,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品种信息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包括中药饮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执行标准、临床易混淆内容信息、备案号等。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在已备案中药饮片标签上标明临床用药提示信息及备案号。临床用药提示信息内容为“用药提示:本品非执行本省(市、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临床使用时请关注,严防混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向销售、购进、使用单位提供已备案信息以及中药饮片执行标准差异对比材料,以备查询详细信息使用。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持续监测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临床用药风险,建立不良反应收集、风险评估管控机制,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相关情况。
中药饮片由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中药饮片需要备案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仅向备案地区销售。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及时关注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备案信息,发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向销售所在地备案的,应当协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备案后方可销售。
《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和合理用药监测,对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的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应重点核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在标签上标明临床用药提示信息并完成向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备案。
未经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备案的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不得采购和使用。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通过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及时将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等有关信息告知临床医师、药师,防止临床用药混淆。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的,应当严格执行储存、陈列、处方调配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向购药人员履行用药告知义务。
《意见》提出,对未按照本规定备案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的,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相关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在该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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