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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 全链条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明确
2026-08-315
近日,《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布。
据北京市药监局介绍,该文件对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系统性梳理和逐项对照,重点对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范围进行细化量化,通过设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裁量阶次和考量因素,将裁量空间较大的法律法规规定转化为清晰具体、明确规范、方便执行的标准。
官方解读显示,《基准》主要对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更新调整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新增违法行为的裁量内容,匹配上位法修改后的监管执法要求。经研究,根据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新增的处罚事项,增加20条裁量基准,主要涉及药品领域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物研发相关机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主体。
对比新旧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删除裁量基准9条,均为旧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存在、但在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删除的罚则。
同时,针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及药品网络销售等环节违法行为的20条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细化,着重优化裁量阶次划分,使处罚裁量标准更为精细、梯度更为合理,为执法实践中能够提供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基准》提出: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药品零售企业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而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药品零售企业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85万元罚款”、“1.85万元(含)-3.65万元(含)罚款”、“3.65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危害后果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5万元(含)-9.5万元罚款”、一般“9.5万元(含)-15.5万元(含)罚款”、从重“15.5万元-2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来源:北京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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