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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这些医药新规将实施
2026-09-015

2026年9月起,这些医药政策将正式实施……

202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正式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新版目录共收录药品794种,较原版的685种增加了109种。


此次目录更新调整尝试将创新药纳入遴选范围,为今后更多创新药进入基本药物目录探索可行路径。此次新增中成药还包括藏药、蒙药、维药等少数民族药品。符合已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按照规定仍将继续作为基本药物纳入管理。


9月施行!202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药品品种扩容至794种


上海: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分类自负部分药费

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不足部分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医保局: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分类自负部分药费


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出台

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就运行服务、动态管理、监督等方面作细化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由持证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发药;非药学人员不得调剂处方。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9月1日起,医保定点药店新规落地


药店“暂停经营”门槛明确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重庆市 四川省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以川渝两地联合发布的形式,对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恢复经营”的全流程作出细化的监管安排。《规定》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主动暂停经营时间自拟暂停经营之日起,暂停经营期限不能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一个许可周期内暂停经营报告不得超过3次。


药监局征求意见 药店“暂停经营”门槛明确


9月起,未赋码药品专区消化

辽宁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药品全品种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工作的通知》。药品经营企业自今年9月1日起,对所有已赋码的在售品种药品开展入出库扫码和数据上传。


原则上不得采购应赋码但未赋码的药品。上述日期前生产或合法购进的未赋码药品,应实行专区存放、专门登记、专项核验,在药品有效期内逐步消化清库。


对于拆零销售的药品、零散注射针剂等应按规定做好拆零销售记录,扫描最小赋码包装单元追溯码上传追溯信息。


9月起,所有在售赋码药品须扫追溯码,未赋码药品专区消化


医保局发文中药配方颗粒全面零差率销售

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关于全面实施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的通知》已经下发,明确9月15日起,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中药配方颗粒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按实际购进价让利群众。同时明确新规:中药饮片不得收取配方颗粒调剂费,杜绝重复收费、乱收费现象。


进价即卖价!医保局发文中药配方颗粒全面零差率销售






来源:国家卫健委、上海市医保局、天津市医保局、四川省药监局、辽宁省药监局、湖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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