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求,药品追溯码发码机构和追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向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备案,确保追溯码的唯一性。
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开展全部在产品种(原料药、医用氧、医疗机构制剂除外,中药饮片追溯要求另行制定,下同)在上市销售前完成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时准确上传追溯信息等工作,保障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码规范赋码、关联准确,做到可追溯、可核查。
《公告》强调,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持有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入库验收时,应当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进行追溯码核对,将扫码核对作为药品入库验收的必须内容,并将收货信息反馈至上游企业;在药品销售出库复核时,应当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药品入库验收时,应当与上游企业进行追溯码核对,并将收货信息反馈至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当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在销售时通过追溯系统及时上传药品销售信息。销售小票应当显示追溯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便捷查询方法,供消费者自行查询药品相关信息。追溯系统发生异常预警的,应当立即停止入库和销售,对异常预警进行核实处理,核实处理情况和相应措施应当由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实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要求保存相关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入库验收时发现药品追溯信息显示该药品已在药品零售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售出的,应当予以拒收。
同时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全品种赋码激活、全链条扫码上传等工作,做到应赋尽赋、应扫尽扫;要将企业追溯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对于不落实法规规定、不符合追溯工作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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