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一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明确不设起付标准
最新动态
一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明确不设起付标准
2026-09-015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印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此举标志着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落地实施新阶段。

《方案》紧扣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由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残联联合印发,立足推动解决全省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明确用3年时间,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到2028年底前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与事务负担,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兜住民生底线。

《方案》重点围绕“稳妥实施基本政策”,进一步细化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安排、筹资来源、保障标准等内容。

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上,全省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制度模式上,明确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

统筹层次上,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起步。

实施步骤上,2028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将重点完成就业人群长护险制度全覆盖,条件成熟地区适时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齐齐哈尔市作为原有试点城市,将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全面对标国家统一制度规范;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统一参加哈尔滨市长期护理保险。

筹资机制上,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由财政和个人各承担一半;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

待遇标准上,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同时规定,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服务方式上,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对居家和社区护理予以支付比例倾斜,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下一步,黑龙江省医保局将对照《方案》持续优化管理服务,统一评估管理,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支付管理,严格基金管理,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管理,做好配套支撑。同时,进一步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会同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税务、残联等多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稳步推进制度落地、平稳过渡、提质增效,持续培育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完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切实提升失能群众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黑龙江省医保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图片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