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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限+严管”,医保局发文规范药品耗材采购
2026-09-035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发布《关于优化完善自治区、兵团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鼓励纳入“两定”协议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集采工作并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持续推动集中带量采购稳步扩面,《通知》明确,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按照各批次执行政策要求,加快建立配送关系、发起三方协议签订,最迟需在执行后一个月内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对未在招采子系统发起或配合完成三方协议的医疗机构或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由各级医保部门约谈后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监测考核。

对超过三方协议签订期未完成协议签订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正常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生产配送企业,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将视情节向牵头省份报送相关行为或按规定开展信用评级。

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根据集采中选产品清单及时完善供应目录,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和限制中选产品的进院、使用与供应保障。

集采药品同企业同产品的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合并计算约定采购量及完成量。因中选生产企业原因造成供应短缺的,医疗机构采购同组其他集采中选产品,纳入约定采购量计算范围。国家和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采中“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的产品不纳入非中选考核范围,自治区、兵团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内标识提醒,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按需合理采购。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管控”原则,对集采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结合临床用药需求、产品质量层次、价格水平等因素,对非中选产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价格合理、临床必需且无法被中选产品替代的非中选产品,保障合理采购和使用;对价格偏高、可被中选产品替代的非中选产品,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同时参照“红黄标”风险预警机制,对价格异常的非中选产品谨慎采购,规范非中选产品价格和使用行为。

规范开展线上采购方面,《通知》明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当通过自治区、兵团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线上采购,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分别不低于90%、80%,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要求执行。医保部门常态化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网采率测算,各医疗机构均需配合完成,当网采率不达标时要及时开展自查,连续三个月网采率不达标,属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开展约谈通报,避免违规开展线下采购。

《通知》还具体提出,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不超过5%;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医用耗材总采购金额的10%,消毒类耗材、手术器械、未纳入网采范围的检验试剂等医用耗材除外。当备案采购超过标准进行预警,属地医保部门建立日常抽查和重点核查的管理机制,将预警医疗机构纳入重点核查范围,并将相关备案采购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监管检查范围。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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