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自建的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室,可根据连锁门店需要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已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允许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仅作为其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
《通知》明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旗下的直营店、加盟门店均可纳入远程审方。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连锁门店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符合“七统一”的管理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审方的,应当设置远程审方室,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数量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2名,专门负责为其下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审方工作支持。
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临时抽调其下属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作为替代。
《通知》强调,开展远程审方服务的连锁门店不能以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来完全替代门店相关工作,门店不得降低或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要求,不得采用人工智能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严禁第三方互联网医院药师代替本企业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门店执业药师应实际在岗履职,原则上年度在岗时间不少于法定工作日的80%,并接受门店考勤管理。
远程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未经执业药师确认的,系统应及时提示门店禁止该处方药销售。
连锁门店销售处方药时,在远程审方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应包括:顾客信息(购买人姓名、年龄、性别等)和药品信息(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处方来源等)。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以及需要实名制管理的药品,记录内容还应增加顾客身份证号。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远程审方系统中搭载智能处方辅助审查功能,系统内置用药风险判别逻辑,对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疗程时限等不合理处方实现自动识别、弹窗预警,同步向门店推送风险警示信息;系统可配套处方临时销售锁定功能,作为执业药师人工处方审核的前置辅助管控手段。
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由门店营业员将药品纸质处方扫描或拍照后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室,或将电子处方直接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室,由审方室的执业药师审核确认并签署电子签名后将处方图片发回门店,经门店营业员复核无误后方可销售;审方室的执业药师审核未通过的处方,门店营业员要拒绝调配和收银,并告知顾客不予调配的理由。
《通知》要求,各级药监、医保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将远程审方规范运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医保药品合规销售使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重点。
官方解读指出,《通知》的出台,是海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部署、完善处方药规范化管理体系的重要配套制度。文件清晰界定远程审方可为、不可为边界,有效解决长期以来行业服务边界模糊、履职虚化、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
一方面,通过标准化、制度化管理,倒逼连锁企业落实总部管控责任,彻底整治AI自动审方、药师脱岗挂证、数据造假、违规医保结算等风险隐患,牢牢守住群众用药安全底线;另一方面,保留远程审方便民补位功能,兼顾监管刚性与服务柔性,切实解决群众在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购买处方药受限的问题。
来源:海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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