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药监局印发《福建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共七章三十五条。
《规定》要求,一般地区自营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龙岩、南平、三明、宁德所辖县级行政区域(不含市政府所在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须为同一地址连续建筑;同时分别规定专营中药饮片、专营体外诊断试剂、专营放射性药品、专营冷藏冷冻药品企业的差异化仓库标准。
跨省设置异地仓库须符合附件药品现代物流条件且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规定》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之间相互兼并重组,培育现代大型骨干医药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兼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相互兼并重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被兼并方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简化许可程序,免于现场检查。
药品批发企业因业务拓展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时,在保留并持续满足原许可条件设立的自营仓库基础上,可以委托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同一医药集团内部的子公司等集团成员可以不保留自营仓库,委托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福建省内集团母公司储存、运输药品,但接受委托储存的母公司仓储面积不得低于所有委托的子公司与母公司应当设置的自营仓库建筑面积总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保留自营仓库,委托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
主体方通过多仓协同储存、运输的药品范围应与协同方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协同期限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药品不得开展多仓协同储存、运输业务。
《规定》强调,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应当按照GSP要求,核实供货单位和采购药品的合法性,并及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未取得发票的,不得验收入库销售。
同时,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GSP要求,核实采购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严禁企业利用合法采购单位资质套开药品后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个人销售药品,或者虚构销售流向。
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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