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这些医药政策将正式实施……
《规定》将麻精药品管理的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规定》还明确,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奥啡类物质,整类列管!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自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索安非托等3个品种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探索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等,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医保部门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在二级以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超过5%;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超过10%。
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鲁药监规〔2026〕9号),明确全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管理要求,划定31个可开展产地趁鲜切制的中药材品种,文件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件明确,企业不得从药材市场、个人或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单位购进鲜切药材,也不能将外购鲜切药材简单包装后直接当作中药饮片销售。鼓励药企在药材主产区自建、共建鲜切加工点,实现自收自制。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通知》。省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自2026年7月1日起,省内所有医疗机构自2026年10月1日起,对所经营使用的赋码药品实现全品种可追溯。
《通知》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健全规范福建省药品经营使用与医保结算全流程追溯管理体系,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从严防范整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倒卖回流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中医、康复和护理资源,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支持中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推动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
宿迁市医保局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量化布局标准,结合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划定服务半径:城区(含县城)800米范围内,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2家,普通定点药店不超过3家;乡镇及农村地区800米范围内,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普通定点药店各不超过1家。
来源: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辽宁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医保局、山东省药监局、福建省药监局、宿迁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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