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药监局出台新版执业药师管理办法,明令严禁挂靠
最新动态
药监局出台新版执业药师管理办法,明令严禁挂靠
2026-10-141
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河北省执业药师管理办法》,对执业药师注册、岗位职责、监管等方面作修订说明。
《办法》提出,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等使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同时明确,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省药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进行监管,负责对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办法》强调,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作出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河北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二)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三)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此外,《办法》明令,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市县药品监管部门查明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向省药监局提出建议,由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作出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来源:河北省药监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图片


图片
戳“阅读原文” 查看文件全内容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