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鼓励建设非医保药品自费处方电子流转平台,规范和完善相关药学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允许建档患者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丰富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服务功能,积极创新多元化健康服务,鼓励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健康服务升级。推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打造零售药店健康咨询中心,配备远程健康咨询相关设施设备,提供便民远程健康服务、慢病管理,承接复诊外配处方、配药购药及后续健康服务。优化专业药事服务,鼓励零售药店利用数字智慧服务和AI等辅助工具,实现全天候用药咨询等健康服务,鼓励探索开展无人机配送业务。聚焦全龄人群需求,推出适老、母婴、助残、户外劳动者“暖心驿站”等服务。
药品流通环节,《措施》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要严格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七统一”(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统一人员培训)要求,实施统一管理,连锁总部承担主体责任,门店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双方要形成风险共担,发展共享,权责清晰的良性发展格局。
提升药品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措施》要求,要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实时上传追溯数据到药品信息化追溯平台和医保信息平台。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探索按照功能和主治关联陈列药品,支持老字号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品牌连锁药店进社区、进乡镇,鼓励商超、便利店等日常消费场所依法依规销售符合监管要求的药品。
此外,《措施》强调,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增强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定点药店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责任,杜绝虚假处方、先药后方、串换药品、诱导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来源:吉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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