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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文中药配方颗粒取消加成
2026-11-045
近日,上海市医保局发文,自2026年11月20日起,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并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通知明确,取消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加成,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并按照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

通知附件所列价格标准是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控制成本。“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暂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行为和调剂服务,并接受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上海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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