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用药连续性,对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的药品,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以省医保局印发文件生效时间为起算点,期间仍实行“双通道”、单独支付保障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按医保药品常规支付政策进行保障。
《意见稿》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医保基金单列结算,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或当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经外配处方流转至“双通道”药店的药品(包括单独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计入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额度。参保人门特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仍执行各地现行政策。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意见稿》部署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管理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差异化支付规则和准入政策,不得调整和限定支付范围,此前与省政策不一致的地市,2027 年底前完成调整,确保全省政策规范统一。
健全监管机制,聚焦“双通道”药品药店购药、单独支付药品临床使用重点环节,切实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外配处方开具行为,对照药品限定适应症用药,规范外配处方流转。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处方核验、进销存登记等制度,认真审核处方真实性,防止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发生。
来源:广东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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