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北京药店拟实施新规:经营保健食品等面积不能大于50%
最新动态
北京药店拟实施新规:经营保健食品等面积不能大于50%
2024-09-123

近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深化北京市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意见稿》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应悬挂印有统一标识的“绿十字”灯箱,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继续推进“15分钟便民服务圈”建设。除药品外,药品零售企业也可依法申请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类相关产品,其中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处方调配区及药品拆零区配备能够有效监控的设施设备,监控数据存档备查,数据保存期不少于90日。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在工服明显位置佩戴统一的身份标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具体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与企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连锁门店,门店数不应少于10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门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办仅经营非处方药或仅经营单一品种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开办仅经营类别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仅经营不需调剂的中药饮片除外。

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经核准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内除药品外,也可依法申请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类相关产品,其中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处方药区域应相对独立,与非处方药区域有效隔离,除本企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店内应设置药学服务柜台(区)或窗口

从事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药品发货地址应当与其许可的经营或库房地址一致,且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应当与许可的内容一致。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应当以门店为销售主体,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委托总部进行网络零售的储存配送,由总部自有库房或总部委托的第三方药品储存配送服务企业库房发货。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6日至10月5日。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阅读原文” 查看文件全内容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