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药监局发布《辽宁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从事药品网络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零售药店,无实体零售药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除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以零售门店为主体,由零售门店承担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零售连锁总部承担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品种及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等规定执行。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真实、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药品销售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从事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当按照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制度要求从事药品网络零售活动,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或以抽奖、答题、竞猜、盲盒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处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支付订单、在线支付等处方药购买服务。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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