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陕西省医保局发布《陕西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决定本月起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行动,并公布了首批药品目录,以常见病、慢性病药品为主。
零售药店等自愿参加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区统一公示价格
《方案》明确,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方案》鼓励参加单位以统筹区为单位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张贴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标识,提升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药店实际配备不少于50种
可允许适当加价
鼓励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以统筹区为单位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单体零售药店实际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综合型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专科民营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村卫生室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种。
严格价格承诺。参加行动的中选企业应按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可允许适当加价,具体由各市(区)结合医保基金等因素确定;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须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
违规将取消资格
强化药品供应保障,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参加单位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
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该《方案》10月起正式启动实施。
来源:陕西省医保局、西安发布、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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