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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门诊统筹基金,一地调整
2024-06-0510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年度限额调整为35万元

6月1日起石家庄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关政策

日前,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3%。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8%;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500元,支付比例为9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600元,支付比例为8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2%。在省内其他地市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1%。

参保城镇职工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报销起付线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9%。

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备案后,参保职工转省外(不含京津)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退休人员每次起付线为1400元,支付比例为79%。

参保人员到京津两地跨省异地就医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我省参保群众到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年度限额调整为35万元。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6月1日起石家庄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门诊有关政策


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石家庄市市域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石家庄市市域内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增加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其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限额。

2024年门诊统筹基金已支付部分计入城乡居民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年度限额。




来源:石家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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