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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保新通知:将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2024-10-22230

按照国家改革试点要求,经报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医保局等八部门近日正式印发《四川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川医保发〔202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坚持准确把握医保基金安全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关系,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作为调价首要条件,在全省加快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发挥促进医保资源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功能。

《实施方案》明确要通过2年左右的试点,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新机制,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全省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并提出了“5+5+4”的政策框架。5项改革任务,围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等方面建立5大新机制,即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5项支撑体系,通过持续优化价区管理模式、强化与医保支付政策协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程序、加强价格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融合全省和乐山改革试点等举措,持续完善全省改革试点支撑体系,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4项配套措施,协同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增强改革试点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更大的综合效应。

《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探索实施“技耗分离”,将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按期公布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信息,并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完善。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保障患者知情权益。


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建立健全调价总量的确定规则及指标体系,以各市(州)及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为基数,综合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医药费用变化、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新业态发展、患者费用负担等因素,按照“历史基数”乘以“增长系数”方式,分别确定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1%以内


结合协同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国家医保部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要求,预留部分调价总量用于专项调整。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检查检验等项目价格,产生的降价空间可用于扩大调价总量。调价总量限当年使用,未用完的不累计到下年度。调价总量确定后原则上不予突破,确需突破的,在下年度调价总量中扣减。


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个性化需求较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省医保部门统一制定目录清单,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依据成本等因素自行确定项目价格,并将项目成本测算、价格、公示等情况向对应的省级或市(州)医保部门备案,定(调)价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在下年度调价总量中扣减。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占比,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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