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卫健委发布关于落实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围绕处方开具、流转、调剂三个关键环节,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处方、超量开药等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2024年12月底前,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专门检查,做到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必查,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必查。
就提升处方服务便捷性,《通知》提出5项举措:
1.按需提供外配处方服务。医疗机构对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外配处方不得受本机构库存药品限制,各地医保、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于11月底前完成医院信息系统改造,满足处方外配需求。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负责确定参保人外配处方的医保待遇类别(如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用药等)。对拒不执行处方外配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为门诊就诊参保人员开具外配处方的,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采取约谈等措施予以处理。
2.设立简易方便门诊。各地医保、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设立简易方便门诊,为符合条件的普通疾病或慢性病患者提供处方服务。
3.落实长期处方管理制度。各地医保、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4.畅通特殊慢性病患者用药渠道。各地要结合当地门诊慢特病病种,针对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等本地区不具备诊疗能力的慢性病患者,指导医疗机构参考外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方案、病历等材料,结合患者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切实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5.明确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我区医疗服务实际,以及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覆盖范围等因素,定点零售药店凭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均可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自治区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同时,《通知》要求,2024年底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应具备实现电子处方流转条件,对于年底前不具备电子处方流转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各地可采取中止协议、解除协议、不纳入2025年医保协议续签范围等措施予以处理。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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