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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事关药品零售经营
2024-11-223

日前,重庆市药监局发布《重庆市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则》提出:


营业面积


1.重庆市市辖区的城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90平方米;


2.重庆市市辖县的城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70平方米;


3.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不得少于50平方米;


4.经营中药饮片不含配方的,可不增加面积,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设施;


5.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仅经营中药饮片的不得少于40平方米;


6.非药品经营面积不得超过营业场所面积的30%。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与连锁门店在“七统一”基础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药品安全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门店不能执行“七统一”要求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为单体药店。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加强门店“七统一”管理,发现门店未执行“七统一”要求的,连锁总部应督促其整改,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对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应做好票据核验和药品盘点工作,并在计算机系统中予以记录备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自取得(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实行统一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凭处方开架销售食药同源(含可用保健食品的中药)且单味独立预包装的中药饮片。其他中药饮片和配方的中药饮片应当凭处方调剂和销售。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处方系统与药店的配药无缝对接。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支持药品零售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但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在岗执业。





来源:重庆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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