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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不得兼任医药代表!医药代表管理新规征求意见:划定九条禁令
2024-11-2926

11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共包含六章三十五条内容,详细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医药代表的行为准则。特别是针对医药代表,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九大禁止性行为。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行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二)指使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行为;
(三)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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