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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许可细则,新增远程药学服务
2024-06-1314

日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5月27日至6月26日。

《细则》明确: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包含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提高药品经营服务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并根据企业营业面积和经营规模,按照以下要求调整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人数。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范围不含中药饮片的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经核准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内原则上以经营药品为主,也可依法申请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突出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

  • 总部经营场所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送中心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库房,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容积不少于50立方米。

  •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应增设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并设有中药饮片专库(仅销售非临床配方使用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药品零售企业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点,但申请增加的仓库除外,原则上增设不超过1个。在本市跨区增设门店仓库的,由门店注册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地核查或商仓库所在区市场局协查后,符合要求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第七章

远程药学服务(新增章节)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应当设置远程药学服务部,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数量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2名,专门负责为其下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支持。远程药学服务可作为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不得以远程药学服务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不得采用人工智能对处方药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具有执业药师身份确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和在线语音(视频)或图文指导合理用药等信息自动生成、保存及查询功能。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应当确保处方审核记录完整、可追溯,具有处方接收、分配、审核、统计及记录保存的功能。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应当禁止修改、删除或外接设备导入数据信息。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当具备与总部实时处方扫描、传输等互联互通的设施条件,应在显著位置挂牌明示,告知顾客“当前提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悬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应当对企业具备远程药学服务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连锁门店属地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依法配合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来源:上海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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