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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药品集采实施方案
2024-12-18133

12月17日,四川省医保局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价格形成、供应配送、监督管理等机制,构建阳光规范的采购秩序。

《方案》明确,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后适用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方案》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将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组织形式修订为“原则上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也可由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州)牵头组织实施,并视情邀请外省参与”。

(二)将价格联动采购联动参考价原则修订为“药品有3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以及企业自报价、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价格,下同),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现行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不足3个和无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纳入备案采购管理”。

(三)将价格联动采购增补周期修订为“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

(四)将备案采购采购方式相关内容修订为“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包括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药品,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中药、天然药物)、急抢救药品、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企业可随时申报,及时增补挂网。医药企业提供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无全国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填报自报价)后直接挂网,相关价格作为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议价参考”。

(五)将临床急需的药品和新上市的创新药品从备案采购转价格联动采购的要求修订为“有1个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和5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或“有3个及以上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的”。

(六)将备案采购增补周期修订为“采取常态化挂网,省药招中心按规定办理”。

(七)将撤网规则修订为“规范开展药品撤网工作,并保留原价格信息”。

(八)删除“挂网产品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省药械采购平台暂停其挂网交易资格”。

(九)将企业报价规则相关内容修订为“若同一省份有两个及以上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填报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最小包装单位的最低价价格信息”。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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