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将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该办法自明年起施行,有效期3年。
《绩效办法》明确了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除年度内新增或取消定点的机构外,深圳各类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均需开展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工作。
根据《绩效办法》,考核指标及权重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进行调整,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按照各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分为5个等次,依次为好、较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绩效办法》还明确了各等次考核结果与医保结算、质量保证金返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的具体形式,对“好”等次的医药机构,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提高住院、门诊医保结算标准,调动医药机构积极性。对“不合格”等次的医药机构,不予退还质量保证金,降低住院结算标准,不予结余留用或超支分担,增加检查稽核频次,并可不予续签医疗保障协议。
来源:深圳市医保局、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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