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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药店医保监管,国家医保局发文
2025-01-14128

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适用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的相关人员即可按规定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相关人员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记分载入相关人员“一医一档”数据库,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全国共享可查

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相应责任人在其名下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登记备案状态自动调整为暂停或终止。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担任多家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在各定点零售药店记分应累积计算。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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